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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国奢侈品税是否构成影响消费外流的重要原因,尚未有定论。事实上,消费外流并不能简单归于奢侈品消费税的税负问题,贸易政策、定价机制、奢侈品属性等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
对奢侈品消费税是否对收入分配和消费行为等产生调节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产生有效的调节,需要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实证研究才能进一步解释。
总之,奢侈品消费税对收入分配和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还缺乏强有力的事实和数据支撑。
(三)奢侈品消费税的社会功能
当奢侈品消费税在经济层面上的影响不明显或不确定时,从公共选择视角考察奢侈品消费税的功能可以拓展研究的视野。
事实上,奢侈品消费税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具有一定民意基础的政治倾向。虽然奢侈品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涉及面有限,所增加的收入在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占比很低,但明确代表了政府在“劫富济贫”上的政策意图和决心。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高档商品或服务,无论是直接以价格标签区分的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还是非价格门槛下彰显消费者特殊身份的游艇、高尔夫球等,其消费人群大都是少数的富有者。当富人愿为奢侈品而支付额外的价格时,其消费的行为意义已远超出其消费本身,所购买的商品价值也已远高于其物品或服务的实际功能。
炫耀成为富人消费奢侈品的一个重要特点。制度经济学派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857—1929)认为,炫耀性消费是对资源的一种过度消耗,是奢侈的、非理性的、浪费的。据此,他认为应通过税收对炫耀性消费予以管制。
对炫耀性消费课税比直接征收的“富人税”更容易被富有阶层所接受。相比欧美国家对特定富人阶级实施的强制性“富人税”,奢侈品消费税给予富人更多的选择权,并不会引起他们强烈的税负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