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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青年人住房问题”!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出手

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文如下 ↓↓↓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现就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二)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以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促进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长期租赁住房的供给能力和运营水平。

(三)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金融支持住房租赁要以市场配置为主,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市场功能完备、结构均衡、竞争有序。

——金融机构分工合理。商业性金融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满足各类租赁住房主体合理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限于在符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运营提供融资。

——金融产品创新规范。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应功能明确,期限和利率定价合理,风险评价和贷后管理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应结构简单清晰,市场约束和运行机制健全有效,产品定价透明,资金用途真实、合规。

——信贷和资本市场配置优化。信贷市场主要满足各类主体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及住房租赁企业流动性和日常运营需求。资本市场侧重于发展住房租赁投资长期融资工具。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可根据住房租赁不同环节收益和风险特点,协同配合、合理接续。

二、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类主体的现金流及房地产开发风险特点,建立完善的开发建设贷款审批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创新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信贷产品。对于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经营的,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发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等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峻工验收的房屋,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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