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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模式混杂 员工权益受侵害找谁讨说法?(4)

2019-04-28 09:35:1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庭审中,餐饮企业提交了与厨师长李先生签订的《后厨承包协议》,表示已经将后厨业务承包给了李先生,张先生作为后厨人员与餐饮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此后李先生到庭说明情况,表示自己与总经理赵某存在亲属关系,应赵某请求才签订该《后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并无承包之事实,日常工作中自己需接受该餐饮企业的统一管理,该餐饮企业每月向其支付包含自己在内的所有后厨人员的工资,自己再通过个人账户向后厨人员发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接受该餐饮企业的管理,且工资名为厨师长李先生发放,实为李先生代该餐饮企业发放,故判决确认张先生与该餐饮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对张先生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如果应聘餐饮行业后厨岗位,应在入职之初即向招录人员询问清楚自己的实际用人主体是餐饮企业,还是厨师长。如果用人主体是厨师长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厨师长作为独立自然人,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而劳动者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应清楚认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差别,谨慎考虑之后再行决定是否入职。同时,法官提醒餐饮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后厨承包的形式掩盖劳动用工的事实,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法规避法律责任。

“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官提醒餐饮行业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餐饮行业劳动者在诚实劳动的前提下,应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维权能力,“餐饮企业与劳动者应合力打造良好的劳资关系,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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