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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的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向王女士每月支付工资的账户为苏州街店商业公司的名下账户。后该商业公司主动到庭说明情况,认可自己加盟商的身份,同时认可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但表示已经以商业公司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当庭予以出示。对此,王女士认可该份劳动合同系本人签署,但表示自己一直认为应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存在劳动关系,故提起本次诉讼。庭审结束后,王女士表示认可自己与商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动撤回诉讼。
对于上述案件,法官表示,当前餐饮行业连锁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形式,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很难对各门店之间的关系有着清楚认识。鉴于此,法官提醒餐饮行业劳动者,在选择入职品牌连锁性质的餐饮企业前,应主动向相关负责人询问清楚入职门店与该品牌餐饮企业总部之间的关系,并且仔细阅读入职资料,以便对自身权利义务认识到位。
同时,法官提醒品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总部,应建立加盟店、直营店、参股店等目录,以便劳动者可以及时便捷地知晓门店性质,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者应要求单位转账发薪
在经营许可方面,经营餐饮企业需办理专门的许可证,而部分餐饮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却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只是将资质借用给其他主体使用,致使劳动者无法明确知晓自己的实际用人单位。
2017年年初,李先生经招聘进入某餐饮企业工作,担任大厅服务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7年9月开始,李先生的工资一直被拖欠,他多次索要,公司均以经营困难为由劝说李先生耐心等待。2018年年初,李先生离职,后经仲裁和诉讼程序,李先生要求该餐饮企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