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由董事长或两名及以上董事从5名董事中提名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免;监事会由普通股东所选举的非董事代表组成,多数监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名、任免董事长,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提议解散董事会。
上述三种公司治理办法可以较为有效地应对完全均等而且相当分散的股权架构。如果所涉及的股东不是特别多,比如只有2-5名股东,但是不幸在最初选择了均等的股权结构,则可以考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以及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等构建股权激励池的办法破解股权结构的僵局(其他类型股权结构僵局中亦可以相机使用)。CEO/董事长/或创业团队三之二以上多数推选的人(任期5年)担任GP,LP未到位之前,对应收益作为公司留存(初期公司利润往往很少)。比如:
※2位股东,各持股50.00%,解50*(100%-x%)+x>66.67可得x=33.33,即预留33.33%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3位股东,各持股33.33%,解33.33*(100%-x%)+x>50可得x=25,即预留25.00%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4位股东,各持股25.00%,解25*(100%-x%)+x>50可得x=33.33,即预留33.33%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5位股东,各持股20.00%,解20*(100%-x%)+x>50可得x=37.5,即预留37.50%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创业合伙人如何分股权?
在中国市场,深谙关系并在其中游刃有余者,不乏其人;以“兄弟感情”“情怀初心”“德行人品”,大行忽悠之道者,不乏其人。创业行为可能起于“关系”,但也很可能只能成于“规则”。创业合伙人切实地回归人性的基本面,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境,基于关系讲规则,可能是最为合理和可持续的企业成长与发展之道。如此,基于公司治理原则的股权架构设计和以激励相容为目标的股权分配自然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创业过程中基于关系讲规则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实际上,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是创业企业治理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防范公司治理风险的基础。不仅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影响极其深远。同样,基于人性的基本面,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不仅要激发创业合伙人的企业家精神,凝结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而且也要注意监督制衡机制的考量。
在此,个人建议创业企业以斐波拉切数列(1,1,2,3,5,8,13,21,34,55,……,从第三个数开始,后一个数是前两个数之和,而且越往后,相邻两个数的比值越接近黄金分割点)中的数字作为临界值设定公司股权结构,同时注意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比如,未获得外部融资的初创企业创始人持股55%-67%,当然,如果最初创业合伙人比较多,创始人或者主要的创业合伙人持股比例建议为50%-55%,另外,在企业刚刚创立时创始人持股比例,特别是控制权/投票权可以更高一些,比如67%-89%;其他创业合伙人持股21%-34%,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以及核心员工预留13%-21%的股权,可暂时由创始人代持,并行使相关权利但不包括收益权,相关收益作为公司留存支持公司发展。
这样,依照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持股超过50%的创始人对公司一般经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简单多数通过),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须取得更多的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特别是当其他合伙人联合起来且持股超过33%时,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议)。既有利于激发创始人企业家精神、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效率,又有利于通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凝聚其他创业合伙人和核心员工所拥有的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并确保对拥有控制权的创始人进行必要且适度的监督制衡,提升公司战略决策质量。
(作者唐跃军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