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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选修“创业企业治理”课程的MBA学员,在微信群里转发一则新闻报道:“ABC总裁班34人众筹开餐厅申请破产”。故事梗概大抵是:经微信群成员众筹,2014年12月ABC大学总裁班34名学员发起成立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开了一家华清缘主题餐厅,34名股东均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2.94%。根据海淀法院公布的信息,自2015年开业经营以来,华清缘主题餐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期间虽然多次尝试调整经营模式,但是仍未能扭亏为盈,目前已经停止经营,经股东会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
据财经记者深入了解,“这家注册资本680万元的公司,如今账上资金仅剩五千余元,债务却还有三百多万,一百多名当初热情支持的客户,他们充进卡里的钱也还没退。”正如网友和部分MBA学员在微信群里留言所指出的那样,ABC总裁班34人众筹开餐厅破产,最大硬伤之一可能是糟糕的股权架构设计。实际上,对创业合伙人而言,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往往是: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应该如何设计?股权应该如何分配?这也是创业企业治理最为重要的部分。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事关公司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是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必须迈过去的“生死劫”。渡不过此劫,意味着创业企业在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层面先天不足,极有可能陷入内斗散伙倒闭的境地;或者是暂时成功了,却留下诸多不知何时爆发而且可能致命的后遗症。
拯救总裁班34位学员的公司治理办法
尽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绝对平均分配股权恐怕是最糟糕的股权分配方法之一,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平均分配的案例却并不少见。那么,如何在公司治理层面有效避免一家股权完全平均分配且有34个股东的公司陷入破产的困境,安然度过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生死劫”呢?
方法之一:有限合伙企业
由全部34位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据所得票数排序民主选举5名董事(董事长一人)和5名监事(监事会主席一名),组成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构建持股平台,董事长担任有限合伙企业GP(任期5年,66.67%以上的LP同意时可连选连任,50.01%以上LP同意时可罢免另行选举),其余33位学员作为LP。GP/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经理等的决策权限(权限之内可自主决策和简单多数表决同意)和投票规则如表1所列:
表1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决策权限与投票规则
注释: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要人员包括:赵怀延 董事长、付明智 副董事长、吴志庭 董事、唐文力 董事、王季文 董事、付居民 董事、鲁长胜 董事;郭美玲 监事会主席、陈鹏 监事、王志刚 监事;张春霞 经理。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收益分配规则(表2)实施利润分配。具体而言:年度净利润分配率为80%,如果年度利润率(净利润/680)超过10%,超过部分的20%由GP董事长和经理享有,其余部分由LP获得,以此实现对GP董事长和经理的激励相容。同时,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每届任期均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除基本薪资之外,依照年末绩效考核互评环节所计算权重分享相当于年度利润10%的经营奖励基金,以此实现激励相容。
互评环节依照如下程序进行:首先,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不包括董事长和担任经理的董事)组成互评小组;其次,小组中的每一位组员对不包括自己的其他组员按10分制评分(平均为8分,打分无差异的算无效,最低分5分,最高分10分,可以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次,收集所有打分数据并计算每一位组员的平均分,进而计算每一位组员的激励权重;最后,取之前权重与相当于年度利润10%的经营奖励基金相乘即可获得每一位组员应得的年终奖励。
表2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规则
图1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架构与治理框架由董事长或两名及以上董事从5名董事中提名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免;监事会由LP所选举的非董事代表组成,多数监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名、任免董事长/GP,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提议解散董事会。
方法之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委托投票权
由全部34位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据所得票数排序民主选举5名董事(董事长一人)和5名监事(监事会主席一名),组成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长担任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与其他33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委托投票权协议),有效期5年,经三分之二多数股东同意可以续签。一致行动人/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经理等的决策权限(权限之内可自主决策和简单多数表决同意)和投票规则如表3所列:
表3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决策权限与投票规则
注释: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要人员包括:赵怀延 董事长、付明智 副董事长、吴志庭 董事、唐文力 董事、王季文 董事、付居民 董事、鲁长胜 董事;郭美玲 监事会主席、陈鹏 监事、王志刚 监事;张春霞 经理。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收益分配规则(表4)实施利润分配。具体而言:年度净利润分配率为80%,如果年度利润率(净利润/680)超过10%,超过部分的20%由一致行动人和经理共同享有,其余部分由普通股东获得,以此实现对一致行动人和经理的激励相容。同时,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每届任期均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除基本薪资之外,依照年末绩效考核互评环节所计算权重分享相当于年度利润10%的经营奖励基金,以此实现激励相容。
表4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规则
图2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架构与治理框架由董事长或两名及以上董事从5名董事中提名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免;监事会由普通股东所选举的非董事代表组成,多数监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名、任免董事长/一致行动人,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提议解散董事会。
方法之三: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利
由全部34位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据所得票数排序民主选举5名董事(董事长一人)和5名监事(监事会主席一名),组成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5年,经简单多数股东同意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经理等的决策权限(权限之内可自主决策和简单多数表决同意)和投票规则如表5所列:
表5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决策权限与投票规则
注释: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要人员包括:赵怀延 董事长、付明智 副董事长、吴志庭 董事、唐文力 董事、王季文 董事、付居民 董事、鲁长胜 董事;郭美玲 监事会主席、陈鹏 监事、王志刚 监事;张春霞 经理。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收益分配规则(表6)实施利润分配。具体而言:年度净利润分配率为80%,如果年度利润率(净利润/680)超过10%,超过部分的20%由董事长和经理共同享有,其余部分由普通股东获得,以此实现对董事长和经理的激励相容。同时,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每届任期均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除基本薪资之外,依照年末绩效考核互评环节所计算权重分享相当于年度利润10%的经营奖励基金,以此实现激励相容。
表6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规则
图3 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框架由董事长或两名及以上董事从5名董事中提名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免;监事会由普通股东所选举的非董事代表组成,多数监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名、任免董事长,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提议解散董事会。
上述三种公司治理办法可以较为有效地应对完全均等而且相当分散的股权架构。如果所涉及的股东不是特别多,比如只有2-5名股东,但是不幸在最初选择了均等的股权结构,则可以考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以及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等构建股权激励池的办法破解股权结构的僵局(其他类型股权结构僵局中亦可以相机使用)。CEO/董事长/或创业团队三之二以上多数推选的人(任期5年)担任GP,LP未到位之前,对应收益作为公司留存(初期公司利润往往很少)。比如:
※2位股东,各持股50.00%,解50*(100%-x%)+x>66.67可得x=33.33,即预留33.33%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3位股东,各持股33.33%,解33.33*(100%-x%)+x>50可得x=25,即预留25.00%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4位股东,各持股25.00%,解25*(100%-x%)+x>50可得x=33.33,即预留33.33%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5位股东,各持股20.00%,解20*(100%-x%)+x>50可得x=37.5,即预留37.50%放到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中。
创业合伙人如何分股权?
在中国市场,深谙关系并在其中游刃有余者,不乏其人;以“兄弟感情”“情怀初心”“德行人品”,大行忽悠之道者,不乏其人。创业行为可能起于“关系”,但也很可能只能成于“规则”。创业合伙人切实地回归人性的基本面,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境,基于关系讲规则,可能是最为合理和可持续的企业成长与发展之道。如此,基于公司治理原则的股权架构设计和以激励相容为目标的股权分配自然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创业过程中基于关系讲规则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实际上,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是创业企业治理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防范公司治理风险的基础。不仅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影响极其深远。同样,基于人性的基本面,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不仅要激发创业合伙人的企业家精神,凝结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而且也要注意监督制衡机制的考量。
在此,个人建议创业企业以斐波拉切数列(1,1,2,3,5,8,13,21,34,55,……,从第三个数开始,后一个数是前两个数之和,而且越往后,相邻两个数的比值越接近黄金分割点)中的数字作为临界值设定公司股权结构,同时注意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比如,未获得外部融资的初创企业创始人持股55%-67%,当然,如果最初创业合伙人比较多,创始人或者主要的创业合伙人持股比例建议为50%-55%,另外,在企业刚刚创立时创始人持股比例,特别是控制权/投票权可以更高一些,比如67%-89%;其他创业合伙人持股21%-34%,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以及核心员工预留13%-21%的股权,可暂时由创始人代持,并行使相关权利但不包括收益权,相关收益作为公司留存支持公司发展。
这样,依照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持股超过50%的创始人对公司一般经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简单多数通过),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须取得更多的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特别是当其他合伙人联合起来且持股超过33%时,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议)。既有利于激发创始人企业家精神、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效率,又有利于通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凝聚其他创业合伙人和核心员工所拥有的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并确保对拥有控制权的创始人进行必要且适度的监督制衡,提升公司战略决策质量。
(作者唐跃军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