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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前履行税收立法的法律义务具有刚性(2)

2018-12-03 11:40:3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三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下,税收立法本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先前的授权立法就只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权宜之计,不能成为法治国家的常态。因此,尽管1982年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九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尽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的授权,就有关“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事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是,2015年《立法法》第十条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一条又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这就是说,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应收回立法权。原有授权立法事项终止。

因此,从文本解释出发,结合《立法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这几个条款的表述,一方面第九条事后追认先前的授权立法行为,同时第十条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也即在到2020年期限截止;第十一条规定,在期限截止之时,“条件成熟时”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既然到2020年授权期限截止,那么到2020年全国人大应该收回授权,或者即便没有明文收回授权,由于其1985年授权期限截止,其授权自然失效。

根据2015年《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无论认为条件是否成熟,因为第九条的授权期限截止,授权自然失效。国务院作为被授权机关,须根据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报告授权立法的执行情况,是否继续授权,由全国人大决定。授权失效和提升立法层级是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授权自然失效,而提升立法层级尚未完成,税制体系或就将面临合法性疑问。这一点,尚未引起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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