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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修改时,第十条被分解为三款,其中第二、第三款赋予相关主体在2020年之前完成提升立法层级、落实税收法定任务的法律义务性质以及其法律义务的刚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鉴于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及改革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条例或和规定的决定》存在立法授权笼统、无授权截止期限、无授权监督、无授权收回等问题,为此,2000年制定《立法法》以及2015年修订时,立法有以下回应:
一是,2000年《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该规定弥补了先前授权立法的法律依据的缺欠,以第九条的规定行事后追认之实,使得先前的授权立法获得实定法依据,这一追认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违反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原则,2015年《立法法》修订时第九条保持不变。
二是,2015年《立法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这就限定了授权立法的范围和期限,同时,2015年《立法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个规定非常明确,自正式合法授权立法之日起,被授权主体应该向立法机关报告“授权立法的实施状况”,且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则收回授权,因此,自2015年授权之日起至2020年,须收回授权。这也是2020年落实税收法定之《立法法》依据。法理上,根据2015《立法法》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2020年之前,必须实现立法层级提升,落实税收法定。
原标题:加快立法步伐护航PPP发展 社会资本之所以对参与政社合作犹豫不决,除存在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之外,还与社会资本的一系列担心有关,如担心缺乏必要的利益保障机制,担心政府管理体制不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