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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呼应,银保监会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救助。10月19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10月26日,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为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放松了法律限制。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资本市场上普遍使用的融资交易
股权质押融资并非我国资本市场独有。实际上,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具有易变现、易估值和易量化的特点,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上一种广受欢迎的担保品。股权质押交易也就成为资本市场上普遍使用的融资交易。
在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质押的融资方一般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资金方一般是券商、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方一般通过募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计划和融资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达成股权质押交易。质押交易合同对资金交付、质押股票的托管、预警线、平仓线以及质押股权的处置等问题会有严格的规定。从担保法的角度,质押合同是一种以质押担保债权合同。资金方是债权人,也叫质权人;融资方是债务人,也叫出质人。
股权质押交易不仅有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基本法依据,而且有上交所和深交所等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的指引。所以,就股权质押交易本身来讲,我国资本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规范。对于资金方来说,只要在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交易后审慎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可以控制风险。比如,以A股主板股票为质押物时,预警线通常设定在140%,平仓线设定在130%。也就是说,当质押股票的市值达到融资本金余额的140%时,就触发了预警线。质权人就有权要求出质人在一定时间内追加质押股票,或者向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前述比值低于平仓线,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处置质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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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 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年会上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的需求从吃饱穿暖开始,全方位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