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哪些中国投资者能参与沪伦通交易?哪些境外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存托凭证(CDR)?这些标准都在《暂行办法》中被一一写明。
《暂行办法》共104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充分吸收创新企业试点中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到境内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沪伦通的特殊性,如发行人为伦交所境外高级上市公司,中国存托凭证初期不融资,有跨境转换机制,投资者有准入条件等,做了相应的针对性、适应性安排。
一,采用“大规则”的综合规范模式。
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GDR)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
例如,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同时,上交所还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做市商、跨境转换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二,突出体现沪伦通业务的制度特色。
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涨跌幅比例为10%,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至2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