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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哪些中国投资者能参与沪伦通交易?哪些境外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存托凭证(CDR)?这些标准都在《暂行办法》中被一一写明。
《暂行办法》共104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充分吸收创新企业试点中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到境内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沪伦通的特殊性,如发行人为伦交所境外高级上市公司,中国存托凭证初期不融资,有跨境转换机制,投资者有准入条件等,做了相应的针对性、适应性安排。
一,采用“大规则”的综合规范模式。
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GDR)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
例如,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同时,上交所还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做市商、跨境转换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二,突出体现沪伦通业务的制度特色。
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涨跌幅比例为10%,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至20%等。
三,强化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安排。
例如,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
相关业务规则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沪伦通业务旨在推动中英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此前市场便有传闻,沪伦通有望在2018年12月推出。
“沪伦通作为与发达资本市场的深度合作和制度创新,作为新时代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具有重大的战略背景和历史意义。”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10月12日发文指出,沪伦通在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首先,沪伦通开创了交易所互联互通的新模式。不同于沪港通的订单路由模式以及QFII制度的直接开户参与交易的模式,沪伦通项目采用的是产品交叉挂牌模式,并借此破解了跨时区互联互通的重大难题。
其次,沪伦通创新了交易品种。沪伦通引入了存托凭证这一创新品种,鼓励两地上市公司分别在对方市场发行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继跨境ETF之后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挂牌的境外证券品种。
最后,沪伦通引入了新的交易机制。沪伦通设置了生成与兑回机制,以实现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而且,这一跨境转换业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有效地控制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因此,沪伦通是一种有别于沪港通和QFII制度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创新模式,是对现有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渠道的进一步丰富,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单就对A股市场的影响而言,华创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君表示,沪伦通前期是构造关联性的测试阶段,中长期提高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水平。沪伦通在初始阶段中方发行的西向GDR不会超过10只,仍处于前期构造关联性的测试阶段。沪、伦两市之间关联性不如A股与港股的联系“紧密”,而关联性是市场波动传导的影响因素,中短期来看风险波动加大不容易引起联动效应,同时国际市场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手段也将对A股的长期发展形成利好。
沪伦通是否会带来A股新的估值博弈?
王君认为,沪伦两市以蓝筹为主,外资价值投资的风格偏好或逐渐引导A股市场投资趋于价值博弈 。
一方面,A股估值水平目前处于合理区间,市场紧密监管下双向跨国资金对估值影响有限。
另一方面,为保持交易平稳性,沪伦通初期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在蓝筹股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下,预计沪伦通将率先发行西向GDR或将是双方交易所中基本面较好的蓝筹股,蓝筹股的扩充为国内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基本面扎实的价值蓝筹会更加受追捧,因此沪伦通会带来的更多是价值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