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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对因下列情形导致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的;
(三)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文件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托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财产应当交由第三方进行保管的,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该保管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信托公司收取受托人报酬和费用,应当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及计算方法。除按信托文件约定收取报酬和费用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信托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