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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所称“主要交易文件”,是指信托公司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与债务人、融资人、被投资方、担保方(如有)等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具体范围可以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引规定。
信托的设立,应当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和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
(二)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
(三)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备案手续。
信托公司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信托登记备案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工作岗位,保证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信托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信托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信托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托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