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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政规定自持部分只能是住宅,“房企或会谨慎拿地”

2018-07-19 13:49:06      参与评论()人

金凯杭解释说,房管部门直接参与自持商品房的前期设计阶段,主要监管4个方面——

“一是确保自持商品房与可售商品房的同步设计;二是严格审核相关合同和实施方案,确认自持面积一平方米都不能少;三是对自持商品房做好用途把关,只要涉宅地块,自持部分必须开发为住宅,比如有些商住地块,就要防止开发商打擦边球,用商业开发来冲抵自持部分;四是做好自持商品房的位置把关,自持商品房必须集中有序,不能全部零散地分布在各楼层各楼幢,之前有房企试图将自持商品房分布于小区各楼幢的边角料位置,这是不允许的。”

亮点2:杜绝开发商将自持商品房“以租代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细则》中规定,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此外,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并对开发企业租赁备案时申报的租赁价格作了相应限制,明确租赁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

金凯杭说,之前,全国第一个自持商品房租赁项目、位于北京的万科翡翠书院,在对外出租时,如果租户租住10年,需要一次性付清10年租金180万,这不免有变相“以租代售”的嫌疑。这次杭州出台的《通知》,按照租房市场上普遍通行的租金一年一付的方式,规定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且还规定了企业向租户收取的费用类型,除了押金、租金、物业服务费及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等合理费用外,不得向租户收取其他费用,防止变相涨价。”

亮点3:自持商品房户型面积设置可以因地制宜

金凯杭说,在保证自持部分商品房屋是按照合同等规定足额配置的基础上,对于自持部分商品房的具体户型面积,目前并不作强制要求。“每个自持商品房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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