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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政规定自持部分只能是住宅,“房企或会谨慎拿地”

2018-07-19 13:49:06      参与评论()人

金凯杭说,虽然《细则》中也提到“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但是这个“不低于”具体怎么衡量和把握,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有些开发商就会先动工地块中可售商品房部分,对于自持商品房部分的建设能拖则拖。“这次新出台的《通知》,是对之前《细则》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升级,界限明确,可操作性强,确保后续操作的规范。”

比如《通知》明确规定了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的确定标准:如果是一次性申领预售证的项目,申领预售证时,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50%(单独成栋的,按层计算;其他按套计算);如果是分批申领预售证的,累计申领预售房屋面积超出总可预售房屋面积50%的,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50%(单独成栋的,按层计算;其他按套计算)。

这就保证了房企自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不会滞后于可售商品房,也保证了未来杭州租赁房市场上的供应稳定充分。

单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杜绝开发商“以租代售”

纵览这次的《通知》,其中亮点颇多。

亮点1:房管部门直接参与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前期设计阶段

《细则》中提到,“杭州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五城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滨江、经济开发、大江东、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参加情况报杭州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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