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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去年5月,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布通知,再次强调地方政府举债,一律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也就是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方式。这是国家法律和部门规定早已明确了的。
地方政府“借道”融资平台违规融资,违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不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等,都有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但这些隐性债务到底该怎样划分,是不是都要地方政府来背?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中国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已发生深刻变化。简单地将地方国有企业债务等同于地方债,肯定夸大了地方债规模及风险。”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分析,按照我国的法律,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应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债务责任。融资平台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其债务由企业自己偿还。它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要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的这些的债务,都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话,那实际上是没有堵住“后门”,还是想怎么借就怎么借,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就是不想该怎么还。这样下去怎么得了!
所以,对于这些存量隐性债务,一定要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这样,才能建立起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
杨志勇认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让地方政府不再包揽过多的事务,以遏制住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永远不够”的问题。
(本文原题为《麻辣财经:财政政策如何“积极”?注入确定性来消解风险》
原标题:财政政策更积极 营商环境将继续优化 今年上半年,积极财政政策精准发力,支出保持较高强度,减税降费力度空前。展望下半年,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财政支出存在加码空间,减税降费政策将继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