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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文”对机票代理行业经营做出规范,但却也改变了航空公司与机票代理之间的利益划分机制:按照“6号文”的要求,此前实行多年、由航空公司按照机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机票代理企业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改为定额支付。
业内普遍认为,正是这一改变,导致了机票代理企业集体陷入亏损“泥潭”。
在6号文实施之前,国内机票的代理费采取“前返+后返”的佣金模式。其中,“前返”的比例统一为机票票面价格的3%,“后返”则类似于航空公司给销售情况较好的票代的奖励,“后返”佣金比例约为2%至5%不等。
在“前返+后返”的模式之下,代理一般总能够拿到3%至5%左右的佣金。也就是说,卖出一张1000元的机票能够赚30元至50元;但在2016年7月6号文开始实施之后,多家代理商透露,平均一张经济舱机票的代理费变成了10元的定额。
“目前,我们在线预订一张机票,要设置搜索、预订、下单、支付、出票、退改签、航班变化通知、行程单包装和电话客服等多个环节,至少需要21个客服岗位支持。综合测算客服人员、售后和垫资,以及房租、水电费、电话费、人工、税收、网络等成本后,销售一张机票的直接成本超过20元。”某国内在线旅行社相关负责人透露,过去每张机票30元至40元的佣金基本能覆盖代理商的服务成本,但现在变为10元的佣金则是远远不够的。
在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运输经济研究所所长、资深民航专家李晓津教授看来,6号文出台的一大原因是针对当时部分机票代理存在虚假销售等不规范行为,希望能够起到规范机票代理商的效果。“从最后的作用上来看,整个文件确实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有效遏制了虚假销售等现象,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在此过程中,却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