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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债券通推动了哪些环节的金融制度创新(5)

2017-06-30 10:04:2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从整个市场运行的不同环节看而言,通过债券通渠道,境外投资者交易在之前的“丙类帐户”的代理交易模式继续行之有效地实施的同时,还多了一种直接交易的模式选择,对于特定的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对中国市场不太了解的中小机构投资者来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代理成本和沟通成本,交易效率明显提高,有利于改善市场流动性水平。

(三)交易后:法律合规与托管结算

目前中国内地债券市场采用的是“一级托管制度”,这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出的、符合中国债券市场特点的重要市场制度。不过,目前境外市场长期形成的交易惯例是名义持有人制度和多级托管体系,这种巨大的制度差异为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带来了一定困难。国际市场经过多年的融合发展形成而来的多级托管体系和名义持有人结构,使得境外机构投资者已存有较强的路径依赖。如果操作模式出现显着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机构内部的法律合规与后台运作都将面临很大的调整困难,从而有可能制约一部分中小型海外机构参与内地债券市场的进程。

债券通以国际债券市场通行的名义持有人模式,并且叠加上中国的托管制度下所要求的穿透要求,实现了“一级托管”制度与“多级托管体系”的有效连接。以中债登和上清所作为总登记托管机构,香港金管局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作为次级托管机构,负责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债登和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这样,境外机构就可以在不改变长期沿袭的业务习惯、同时有效遵从中国内地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实现操作层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有效降低了不同市场体系对接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在债券通开通后进一步发展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

从法律框架兼容性角度来看,在原有的开放渠道下,如果发生债券违约等情况,境外投资者需直接通过中债登和上清所履行相关权利,相关法律仲裁、诉讼、索偿等将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这与海外市场目前惯用的法律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存在法律、会计制度方面的一些障碍,对于一些中小型机构投资者也形成了进入市场的成本。而债券通明确了相关交易结算活动将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在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如果发生债券违约,境外投资者可以国际法律体系和托管协议约定与托管机构进行处理,无需自己行权,亦无需自行去了解中国法律体系及相关流程,体现出遵循当地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主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