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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司长:虚假出资投资者是否享有增值收益应明确

2018-06-22 09:44:01      参与评论()人

金融混业和金融分业如何取舍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答案并不相同。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对待分业和混业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人痛定思痛,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确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体系。随着金融体系发展,市场认为监管过严,美国开始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逐步放开混业经营的限制。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金融风险和混业经营风险重新成为监管者关注的重点,舆论和部分官员甚至曾要求拆分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多方博弈,最终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2010)没有拆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加强了对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的资本金、流动性等都提出了要求。近两年,随着美国金融形势好转,市场又出现了放松监管的声音。特朗普上任以来提出金融“去监管”,并于2018年5月签署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放松对中小银行监管,允许资产规模不足100亿美元、杠杆率8%~10%的小银行与信用合作社免受沃尔克规则约束,但仍然保留了对大型银行的监管要求。总体来看,虽然摇摆不定,但美国对混业经营保持着整体谨慎的态度。

从我国情况看,过去二十多年始终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近两年市场的创新速度超过了监管步伐,形成了形式上分业监管、事实上综合经营的状况,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份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希望能够形成监管合力。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原则是继续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但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分业监管的体制与市场混业经营的自发动力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引导、如何调整,值得探讨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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