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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意见提出,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意见还指出,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