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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投资

2018-05-09 09:09:4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开展公开发行一般债券的续发行工作,适当增加单只一般债券规模,提高流动性。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相关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合理搭配项目集合发债,适当加大集合发行力度。对于单只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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