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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司长:虚假出资投资者是否享有增值收益应明确

2018-06-22 09:44:01      参与评论()人

一是金融资本或者实业资本投资企业,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且必须规范自有资金的形式,明确现金、实物资产、外币的计值、投资性金融产品等的合规范围。二是以金融产品出资的性质必须界定。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要明确其投资定位。如果是财务投资者,就享受分红收益;如果是战略投资者,须在符合严格的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参与公司运营。三是金融企业补充资本的途径有待研究。当前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趋严,巴塞尔协议Ⅲ、总吸收能力(TLAC)标准等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了资本要求,需要研究出台合法合规的资本补充工具,明确合格投资者范围。四是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应该适度规范。管理层收购一般都是杠杆收购,而杠杆收购本质上是举债收购,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债务资金。使用债务性资金投资金融企业,不利于金融企业股权稳定和长期健康发展。五是规范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补充企业资本金,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建立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金融企业长期稳健发展。同时,为了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防范“内部人控制”,应将员工持股计划统一纳入薪酬管理,确保其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对员工个体和全员持股占比、锁定期、业绩目标等进行规范。六是金融资本风险处置的方式需要明确。如虚假出资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确认收入等对于虚假出资及其产生的增值收益,现行法律法规仅针对虚假出资金额处以一定比例罚款,并未明确相关增值收益的处罚措施。虚假出资的投资者,并没有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实质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应享有增值收益,不但是现实中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应予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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