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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4)

2017-05-23 15:22:12    国土资源部官网  参与评论()人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十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二)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