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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7-05-23 15:22:12    国土资源部官网  参与评论()人

公告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党中央、国务院专项部署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果以及多年来土地管理实践成效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lr.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lr.gov.cn。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法对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进行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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