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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6)

2017-05-23 15:22:12    国土资源部官网  参与评论()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二十七、删除第六十三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调查评价和监测监管等措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占地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十一、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或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