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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7)

2017-05-23 15:22:12    国土资源部官网  参与评论()人

三十二、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十四、删除第八十一条。

三十五、删除第八十二条。

三十六、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规定,处罚机关作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处罚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执行处罚决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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