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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3)

2017-05-23 15:22:12    国土资源部官网  参与评论()人

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十二、删除第四十三条。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将第三款修改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除宅基地以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