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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就是别人的数据?专门大数据法律亟需制定

2018-06-12 13:27:3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李爱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但现实当中,有些经营主体在收集个人数据时,没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李爱君认为,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她向记者举例说,当我们准备接受网络上一个服务时,网页会弹出一个对话框,问你“拒绝”还是“允许”,一旦我们选择“拒绝”,后续的相关服务就享受不了。

“这就是没有给予消费者选择权。”李爱君说,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收集信息过量等问题。比如我们在使用手机注册一些应用时,还经常被要求同意收集头像、通讯录、位置信息等。

亟需制定专门大数据法律

在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贵州省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吴大华看来,实践中存在诸多大数据应用乱象,是因为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专门、全面的国家大数据法律。

吴大华也是近日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8》的主编,贵州正是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吴大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我国涉及数据领域的法律规范多散见于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文件之中,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全面实施,大数据基础性、全局性的问题亟待国家立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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