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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就是别人的数据?专门大数据法律亟需制定

2018-06-12 13:27:3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违反法律

王丽的疑问并非个例。

2017年8月至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一法一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一法”是网络安全法,“一决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同年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称,“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报告中披露的“万人调查报告”显示,“一法一决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多项制度落实得并不理想。

有52.1%的受访者认为,法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执行得不好或者一般;有49.6%的受访者曾遇到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现象,其中18.3%的受访者经常遇到过度采集用户信息现象;有61.2%的人遇到过有关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该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霸王条款”。

许多受访者反映,当前免费应用程序普遍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问题,但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监管和依法惩处。

在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看来,这正是我国目前大数据应用实践当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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