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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小区数年后用的仍是前期物业合同 发生纠纷难维权(5)

2017-07-21 17:49:47      参与评论()人

从本案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的物业公约要向业主公示,在开发商售房前,在签订物业合同时要公示,要让业主去签订。如果业主在购房时根本没有看到前期物业合同,也没有看到业主的临时公约,我认为这个合同对业主来讲是无效的。如果其符合相关规定,在业主购房时又向业主有所公示,并且业主签订了临时公约;在业委会成立之前,这份合同对业主是有效的。”

陈凤山:“首先,按照规定,成立完居委会之后,同时还要选定了一家新的公司,签订新的合同后原来的合同,即前期物业合同才能终止。

其次,我们通常所说的前期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在卖房之前选的物业公司,这时候签订的前期合同;第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业主入住之后,已经将这些东西移交给了业主,开发商不再具备处分权。从合同法角度讲,开发商再去选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当中的规定,等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个人认为,法院在没有充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定这份合同有效有失公允。”

经济之声:一个小区由两家物业公司来管理,一个物业公司管1号楼的物业,另外一个公司管大门和地上停车位,这种现象普遍吗?

陈凤山:“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有,但不多,成立业委会之后很多小区出现这种情况,这种现象不正常,也违法。因为它存有隐患,小区本身就是多头管理,无论是对设施设备的养护,还是对物业费等的收入划分都会产生一些影响。

从国务院条例上来说,确实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是有这个规定,但是在这个小区具体的情况而言;我觉得街道办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这个小区是不是存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问题,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开发商无权自行划分,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合法性,也没有权利提出质疑,因为对业委会是否合法,只有街道办才能够提出质疑,法院来去判定,所以这个小区现在由于瑕疵导致了一个这种错位,甚至于可能存在违法情况。”

经济之声:什么样的业委会是合法的?在成立业委会时候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