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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小区数年后用的仍是前期物业合同 发生纠纷难维权(7)

2017-07-21 17:49:47      参与评论()人

陈凤山:“因为物业费现在整个放开了,在90年代,物业费是由政府审批的;但后来随着价格法的出台,它属于市场定价,政府不再监管,也不再强行规定;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北京市的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单方涨价,是属于违约的行为,可以到法院告他违约;当然他也违法,相对来说。”

经济之声:但可能就业主会觉得成本比较高,到法院比较麻烦,所以大家最终都选择放弃了。

陈凤山:“喜欢上访,不喜欢上法院。这是一个不好的习惯。去法院起诉,物业公司相对来说会稍微收敛一点,你越让步,它越强硬,还是那句话,关键是业主要团结。”

邱宝昌:“实际这涉及到制度设计问题。为什么业主委员会成立很难?就是因为有利益的纠葛。如果是业主委员会内推的企业,小区开发企业应当要承担前期物业的一些费用并且要按标准去提供服务,这是提供商品房售后的一些服务。其他商品都有一个售后服务,为什么商品房没有,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开发商会千方百计的促成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然后让业主自治,业主依据法律法规去选聘好的物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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