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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4)

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4)
2019-08-07 09:51:19 第一财经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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