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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3)

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3)
2019-08-07 09:51:19 第一财经

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申请者的申请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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