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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2)

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2)
2019-08-07 09:51:19 第一财经

(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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