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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中国:抽丝剥茧详解《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3)

德勤中国:抽丝剥茧详解《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3)
2019-07-31 17:48:52 第一财经

笔者对比分析了相关引导和通知后发现,监管文件均已表述了统一观点:非自有资金出资业务仍需承担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并对信用风险管控、风险分类、风险排查方式及标准已有具体要求,因此出于一致性考量,《指引》不再涵盖上述职能,避免引起交叉重复定义和不必要的误解。

频发的踩雷事件,大多属于自有资金的融资类业务和债券投资类信用风险暴露,也正是《指引》的重点关注范围。

2.管理组织全覆盖。

全面性原则指出: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该条款描述与《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四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完全一致。

笔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其他监管文件均未对子公司进行具体界定说明,也没有提到股权比例要求,但是涉及信用风险的子公司基本被涵盖在并表子公司中,可以暂时把指引里的子公司理解为并表子公司。

3.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能。

《指引》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各个部门、单元的职能,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路线。

报告路线:对比银行、保险和证券三大行业监管制度,发现证券业协会和原银监会仅明确了高层之间的报告路线,原保监会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风险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报告路线。

职责分工:内部制衡原则明确前台业务部门、中台风险部门、后台审计部门的三道防线的架构设计,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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