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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此次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最后,适当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由此前的“不得超过1/3”上调到“不得超过50%”。
此外,证监会表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之间可以互相转化,同时做出5年过渡期安排,明确了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达不到《股权规定》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限制部分业务开展。
北京某中型券商首席非银分析师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之前市场讨论最多的是“两个1千亿”的标准,和是否会实行“新老划断”。
“标准降低之后,其实标准也是比较高的,我们了解到很多公司还是有压力的,而且还有5年连续营业的要求。”他表示。
倒逼改革,券业分化加速
重启内资券商设立,将会带来什么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推动券商分类管理,鼓励专业类券商发展,综合类券商做强,加速券商分化。
此前,业内普遍认为,龙头券商在投行业务上具有优势,而投行业务或“颗粒无收”的中小券商将转道自营和经纪业务,同时应采取差异化、特色化经营策略。
“(差异化经营)从制度上得到了确认,也是监管一直鼓励的方向,现在强化了这个规定。明确提出希望证券公司具有差异化竞争策略。” 上述非银分析人士认为。
他同时提到,在业务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有所退出”也是部分中小券商不得不选择的方式,此次规定从股东层面倒逼券商进行特色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