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罗培新认为,设立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这场深层次制度变革,其重要基石就是“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也就是把发行人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审核机构的审核责任,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立法、司法机构的法律供给责任,投资者的买者自负责任落实到位。
严控非法场外配资
自科创板2018年11月5日提出之后,今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对相关司法服务需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调研。经过近5个月的调研之后,《意见》正式出台。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很强的针对性。
针对科创板公司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少数人控制”问题高发、知识产权诉讼较多等特点,《意见》也专门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特别是针对场外股票配资,《意见》给出了非常清晰的定性。第12条意见提出,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
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
所以,“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按照我国合同法,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未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配资平台等,因为主体设立不合法,法院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可以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罗培新告诉记者,如果以民间借贷等形式进行规避,属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也可以穿透认定无效。
科创板交易制度特殊,市场化定价、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20%,这都决定了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相比主板中小创股票更大的股价波动。如果有大量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参与交易,则将极大放大市场系统性风险。
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