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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
具体包括,在证券商事审判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
“要求实控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影响很大,直指问题核心。”王煜宇认为,具体执行中,应注意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在举证责任方面应慎重设计。
法院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要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常规信息披露文件,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不仅将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将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这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对于普通的审判人员来说,这样的要求的确比较高,但基于以下三点,可以缓解上述疑虑。”罗培新认为,其一,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涉科创板的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件审理,形成类案经验,而且还可以通过示范判决,累积经验优势,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其二,科创板设置了50万元的参与投资门槛,投资者应当具有一定的阅读和理解相关披露文件的能力。
其三,根据基本法理,判断是否存在误导,取决于理性的投资者是否会根据该信息做出买入或者卖出股票的判断,这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来辅助裁判,从而缓解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
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