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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决策权交还市场,企业和中介各负其责,投资者自行判断价值。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司法环境必须跟上,违法成本不能太低。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根据规定,企业实控人直接向投资者负责、保荐人核查必须“实质”、不仅招股书不能造假问询回复承诺也不能说谎、对证券金融犯罪严格控制“缓刑”、场外股票配资合同无效……
《意见》称,要“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科创公司大胆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为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所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为科创板顺利建成推进和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了司法‘护航’。”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宇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将极大增强市场各方尤其是投资者信心。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罗培新则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份司法解释并不能取代《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修订仍然要加快推进。”因为涉及到基本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仍然需要《证券法》甚至需要刑事法律的修订。
扭转处罚过轻的局面
自3月18日科创板受理企业申请以来,已有35家保荐机构申报了127家企业。这些企业都将通过股票发行注册制进行IPO。
市场化,意味着放松管制。但是“一放就乱”的怪圈,必须有相对完善的司法保障才能打破。最高法的17条意见,在科创板正式开板交易之前,补上了这一司法“短板”。
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