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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7条《意见》护航科创板,注册制下造假代价将大增(2)

最高法17条《意见》护航科创板,注册制下造假代价将大增(2)
2019-06-24 09:37:58 第一财经

“我认为,《意见》的核心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意见》从司法原则、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上作出了全面规定。”王煜宇对记者称,最高法明确提出“严厉打击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这一项非常重要。

其中包括“对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等。

“这主要是针对现行《证券法》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规定过低,难以遏制造假与操纵行为,导致过度投机、内幕交易不断等问题。直接在司法上予以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相信也会有很强的实效性。”王煜宇说。

据她观察,依据现行《证券法》和《刑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证券金融犯罪分子等责任主体的人身处罚多以缓刑或短期刑为主。比如万福生科、红光实业、山东巨力欺诈发行案等,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处罚显著畸轻,无法起到预防、震慑的功能。

罗培新也认为,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是这份《意见》传递出的刑事司法政策,其目的是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

“我国对于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刑事处罚力度过低,不利于遏制犯罪行为,例如,在中国欺诈发行的刑期最高才5年,而在美国,萨班斯法案出台之后,欺诈发行最高刑期达到20年。”罗培新对记者说,在这种背景下,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弥补这一缺陷。

倒逼信息披露合法

说假话,就会受到重罚,造假者才会有所忌惮,造假行为才会有所遏制。最高法《意见》明确提出,要“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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