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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露露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合同有效,判决书还原庭审焦点问题争论(3)

独家丨露露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合同有效,判决书还原庭审焦点问题争论(3)
2019-06-06 17:29:39 第一财经

原告方汕头露露反驳称,在被告因管理层变更而否认历史并主动挑起纠纷之前,原告已经实际使用露露商标将近20年,双方履行涉案合同也已将近15年,此前被告从未对原告的使用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和权利主张,反而在递交给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函件中多次承认原告对露露商标的合法使用历史。

“如被告于2015年4月呈递给承德市长/市政府的《关于南方露露(即汕头露露)授权使用商标情况的汇报》、《关于露露集团授权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即汕头露露)使用商标情况的汇报》中,均已确认涉案合同真实有效。其中,汇报明确记载,1996年3月,汕头露露成立后开始使用露露商标进行露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1年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露露集团、飞达公司四方签署了关于授权汕头露露使用公司露露商标的《备忘录》,2002年又签署了《补充备忘录》,上述两个文件直至2006年公司(承德露露)改制以及购买露露商标,均未到期也未协商中止。”

一审判定:两份备忘录签署有效

此次一审中,金平区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 2001 年 12 月 27 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同时确认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

金平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应从合同是否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等两方面分析。

金平区法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许可原告汕头露露使用露露商标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历史成因看,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被告承德露露决定转让持有的原告汕头露露51%股份。经过协商后,由露露集团回购前述股份,并对原告进行重组。2001年12月27日,露露集团与飞达公司在修改原告的合资合同和章程时明确约定,“露露”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占1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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