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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时近10个月,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简称“汕头露露”)于去年8月状告上市公司承德露露(000848.SZ)关于“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有了新进展。
据承德露露近日披露的最新公告显示,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汕头露露胜诉。
这场判决中,金平区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同时确认被告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这意味着,汕头露露能够继续依法使用“露露”杏仁露相关商标。
然而,面对这样的判决,6月5日,承德露露董秘办相关人员回复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承德露露不服的理由是,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从汕头露露代理律师方面拿到了此次金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上,详细还原了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之间的争论焦点,以及金平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过程和依据。
争论的焦点:备忘录签署是否有效?
去年8月份,汕头露露正式起诉承德露露,要求后者继续履行早年签下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这事关“露露”相关商标使用、销售市场区域划分等事宜。在此之前,从2015年起,承德露露已频繁起诉汕头露露商品侵权。这次原告和被告换了个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