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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露露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合同有效,判决书还原庭审焦点问题争论(2)

独家丨露露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合同有效,判决书还原庭审焦点问题争论(2)
2019-06-06 17:29:39 第一财经

此次作为原告方的汕头露露,在诉讼中请求判令:一是确认案涉《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二是被告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义务,包括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之间,曾有过盘根错节的股权关系,曾是露露集团(现已更名为“霖霖集团”)于上世纪90年代先后成立的两家子公司。1997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在这个时候,汕头露露先是被并入承德露露中去;此后在2001年,又重新被剥离给露露集团,由后者控股。上述的两份备忘录,正是在汕头露露从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剥离出时签下的。

汕头露露所生产的杏仁露有两种包装:一是铁罐装;二是利乐包。

汕头露露表示,上述备忘录约定了公司生产的铁罐装“露露”杏仁露的独家市场区域包括广东、福建、广西等南方八省;同时也约定了公司独家生产利乐包装“露露”杏仁露。

在本次判决中,上述两份备忘录签署的效力问题,成为了原告与被告在庭场争辩的主要焦点。

判决书显示,被告方承德露露在当庭口头辩称“涉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承德露露认为,涉案合同签署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合同关于商标授权约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对涉案合同并不知情,并积极维权;涉案合同均是暗箱操作的结果。“露露股份公司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对核心资产的处置不可能不经过董事会决议。承德露露直至2015年才发现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2017年、2018年进行相应商标诉讼。”被告方承德露露辩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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