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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此次出台的综合方案却首次明确了各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费必须统一步调。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所谓研究提出过渡办法,无非就是两条出路:一是将低于16%的地区调高至16%,这似乎不太可能,因为降费是有刚性和惯性的,更何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的缴费标准将来可能还有进一步降费的空间,因此,不必来回折腾;二是低于16%的地区仍维持原有低缴费标准,但必须承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以抵补低缴费率带来的不平公及养老基金变相流失。
(三)首次提出统一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过去各省各地在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时,所采用的“社平工资”口径五花八门,甚至在同一地区“五险”缴费基数计算上也是各不相同的,比方,有的省在计算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所采用的“社平工资”口径就是不一致的,但此次出台的综合方案首次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以往大多数省份是以本省份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的上限,60%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但由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比较小,而且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导致缴费门槛也偏高,从而影响企业与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以2017年为例,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6343元,同期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3813元,前者是后者的1.66倍,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标准过高导致负担过重的情况。因此,统一调整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是变相的再降费,据人社部估算,大约相当于再多降两至三个百分点。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今日表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并不意味着生育保险被取消,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相反,合并能让更多人“直通车”的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