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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降费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方面可有效降低企业过重的社保负担,另一方面借此还原社保“底线保障”的制度本源,但社保降费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有系列配套措施跟进。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综合方案首次明确,社保降费不只是单纯为企业减负,更不是“一降了之”,社保降费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抓住社保降费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保降费改革要有综合配套措施协同推进、统一安排。此次社保降费综合方案在细节上有不少亮点和创新,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一)机关事业单位首次被纳入社保降费范围。
2015年以来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预计到今年4月30日现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过去,社保降费主要是为企业减负,因此,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首次降费只降企业缴费率,却不降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率,这让2014年并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次被撕裂,这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是不相符的。
然而,自2019年5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第二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费,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社保降费统一安排,执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率。这是社保降费的重大制度突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新回归“全国统筹”的改革目标。这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社保降费综合方案主要亮点之一。
(二)社保降费首次强调统一缴费比例。
过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企业缴费率五花八门,甚至在同一个省内各地、市、县的标准也不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在地区之间存在严重差异。例如,当大多数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执行19%的费率标准时,山东和福建两省的缴费标准却是18%,而广东和浙江两省的缴费率只有14%,厦门市的企业缴费率更是低至12%。此外,更有个别省份对重点园区内企业执行较低的社保费率标准,而对园区外的企业却执行较高的社保费率标准,这不仅造成了地区之间企业社保负担的不统一、不公平,而且也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不相符。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今日表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并不意味着生育保险被取消,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相反,合并能让更多人“直通车”的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