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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50条趋向市场化,审核制度“松紧适度”(3)

2019-03-27 09:17:1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除了三类股东,《解答》对对赌协议等问题的要求也有所放松。一位华南地区的券商人士认为,《解答》中的一部分细则,比想象中要宽松一些。

比如,《解答》将对赌协议作为更新内容加入。其明确,对于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同时,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下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解答》强调,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尽管《解答》对诸多问题进行了松绑,但与此同时,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以及中介核查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适时“收紧”。

比如,与科创板相关制度类似,《解答》明确了对信息披露的较高要求,尤其是部分首发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等情况下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信息的另一端便是投资者,所以此次《解答》在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也进行了相关要求。

首先是对中介机构核查方面重点进行了6方面规范约定,其中特别提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另外,《解答》还要求保荐机构在上市辅导期间,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或纠正,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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