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该研究列举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符合我国长期实践,涉及到公权力的国际条约均是转化适用而非直接适用。二是将导致破坏国内法治统一。国际投资规则呈现碎片化,中国也和134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直接适用将导致规则不明,行政机关和法院将无所适从,外国投资者也将十分困扰。三是将限制我以国际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调整政策的空间。四是转化适用可兼顾履行国际义务和保证国内法治统一。我们可以及时修改完善国内法,使之以符合国际义务的方式来实施。我们当年入世时就进行了大规模法律清理以履行入世承诺。
上述研究以中美出版物争端案为例称,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放开贸易权,所有在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有权从事所有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而电影产品未列入我“国营贸易产品清单”。在实践中,我对电影进口实行指定经营制度,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一家进口电影。2007年4月,美方向世贸组织起诉我国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影进口权以及分销服务的有关措施。2010年1月,世贸组织裁定《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进口的规定违反中方关于贸易权的承诺。2012年4月,中美签署了关于电影问题的谅解备忘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目前,中美双方正在就备忘录到期后的补偿问题继续磋商。
在上述案件中,按照经批准的方案,中方并没有采取通过修改《电影管理条例》的方式、放开电影进口权的方式来执行世贸裁决,而是与美达成谅解备忘录的方式给予美方补偿。如果规定国际条约直接适用,那么中方就没有别的选项,只能放开电影进口权,否则中方不但在国际法上要被告到世贸组织,在国内法上也要被提起行政诉讼。
最初文本始于2015年的外商投资法,立法突然在今年进入快车道。不仅由“外国投资法”悄然变成“外商投资法”,也让敏锐的业内人士嗅到了促进和保护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