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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负面清单”与“竞争中性”
最让人关注的是,对于最近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清单(2018年版)》),如何对接“负面清单”和“竞争中性”原则,并看齐“制度型开放”。
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一直以准入审批加优惠措施的方式实施管理。2008年开始,传统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开始转型,而本次《外商投资法(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最初进入国民视野,是作为外资管理的方式。彼时,我国在BIT(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引入“负面清单”概念。谈判本身启动了中国国内对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的广泛讨论。其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应该用正面清单渐进方式实行投资自由化,还是使用负面清单即高水平方式实行投资自由化。
目前,除去外商投资法引入负面清单制度,中国今年下半年已经陆续出台了三张负面清单。除了近日公布的《清单(2018年版本)》,在中国政府6月2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大幅度放宽了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而6月30日公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则在全国版的基础上,再缩短三条。
比较这三张负面清单的不同,高峰说,刚刚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均应符合清单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两个清单都体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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