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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放宽限制,中国递给外商一颗“定心丸”(3)

2018-12-28 09:41:0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二是《外商投资法(草案)》定义中没有出现“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表述,没有提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出现的“实际控制”的概念。

三是《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定义中没有沿用多年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分。特别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为一种法律定义的企业组织形式,将可能消失。对于教育、自然资源等中外合作经营模式比较普遍的领域,这将对其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梁国勇发现,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定义之后,第3、4、5章分别是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后面才是投资促进和保护。而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总则之后首先是投资促进(第2章)、投资保护(第3章),然后才是投资管理(第4章)。“立法指导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即从强调管理到强调促进和保护。”他说。

他还发现,投资促进一章的16、17条,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方面强调了外企的平等地位。第1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同等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内资企业一样享有融资便利。这些诉求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

高峰说,外商投资法和现行的外资三法的其他两点区别包括: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巩固。二是着力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了专门的章节规范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将从法律层面为各级政府和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也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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