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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放宽限制,中国递给外商一颗“定心丸”(2)

2018-12-28 09:41:0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多领域放宽限制,中国递给外商一颗“定心丸”

从“外国投资”到“外商投资”

最初文本始于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其立法突然在今年进入快车道,并悄然变成外商投资法。

高峰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此次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在业内人士看来,《外商投资法(草案)》共有39条,远远少于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170条,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的要求。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曾参与过专家调研,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在立法过程中,还存在法律名称是用“外商投资法”还是“外国投资法”的不同意见。2015年1月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使用了“外国投资法”的名称。目前使用“外商投资法”的名称主要还是沿用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领域传统的称呼。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所有业内人士,都颇为关注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发生的改变。

对此,高峰说,《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规范对象限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不再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内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直接适用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这样就解决了现行外资三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

崔凡进一步分析认为,该定义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与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外国投资”的定义不同,《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外商投资”定义没有包括“向其持有前项所称权益的境内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融资”等内容,由于定义中有“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一年期以上融资是否包括在内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观察。现行外债管理制度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从长期看,两者的管理应该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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